春晖投行在线/投资银行业务理论与实务/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解读

本条规定了股东资格解除规则,并设定了相应的程序规范。

本条仅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资格。由于这种解除股东资格的方式相较于其他救济方式更为严厉,也更具有终局性,因此《解释(三)》将其限定在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的情况,而“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部分出资”的股东不适用该种规则。

股东资格解除后,由于该股东所认缴的出资依旧处于空洞状态,为向公司债权人传达更真实的资本信息、保证债权人利益,此时法院应当向公司释明:要么将资本中该股东未出资部分的“空洞”数额减下来、即减资,要么将该“空洞”补起来、即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这些是公司后续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