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晖投行在线/投资银行业务理论与实务/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解读

本条明确规定,对于股东资格确认之诉,以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者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而参加到他人之间已开始的诉讼中去的诉讼参加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