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晖投行在线/投资银行业务理论与实务/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解读

  本条规定的是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登记的情况下,“冒名登记行为人”与“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人”的法律责任问题。

  冒名登记行为人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等。在民事责任上,“冒名登记行为人”“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人”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民事法律责任。又如,《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这是民事责任。

  同时,本条规定而“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人”作为不知情人,不需承担补足出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