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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PO漫谈:AIPO审核的特点、流程与特殊事项(下)

沈春晖

本文于2017年5月24日首发于“春晖投行在线”公众号

本文(上)主要介绍了A股IPO审核的特点与一般流程,(下)介绍审核流程中的特殊事项

三、AIPO审核流程中的特殊事项

1、征求相关政府部门意见

发行审核过程中,证监会将征求发行人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是否同意其发行股票的意见。

对于主板和中小板企业,证监会还要就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管理规定征求国家发改委的意见。

特殊行业的企业还可能根据具体情况征求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

2、静默期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关于静默期的规定(“审查部门负责审查申请材料的工作人员在首次书面反馈意见告知、送达申请人之前,不得就申请事项主动与申请人或者其受托人进行接触”),在反馈意见发出前,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不能与审核人员进行主通。

静默期结束,即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收到反馈意见后,在准备回复材料过程中如有疑问可与审核人员进行沟通。

3、“绿色通道”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明确规定了行政许可的审核时限。但受历史上IPO停发等因素的影响,目前IPO排队企业仍然相对较多,还做不到“即报即审”。在这种情况下,证监会对于部分特殊情况下的发行人给予“绿色通道”待遇,可以不按通常排队顺序优先审核。

目前,适用这种待遇的有两种情况。

其一是西部企业优先政策。

按照证监会官方的说法,这是指: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支持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改进发行审核工作服务水平,充分发挥沪、深两家交易所的服务功能,更好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首发审核工作整体按西部企业优先,均衡安排沪、深交易所拟上市企业审核进度的原则实施。同时,依据上述原则,并结合企业申报材料的完备情况,对具备条件进入后续审核环节的企业按受理顺序顺次安排审核进度计划。

从当前审核实践来看,西部优先政策的意义并不明显。

其二是贫困地区和新疆、西藏两个自治区的企业

贫困地区是指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592个)和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县(680个),合计共832个(680+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县外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152个)。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发挥资本市场作用服务国家脱贫攻坚战略的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19号),对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均在贫困地区且开展生产经营满三年、缴纳所得税满三年的企业,或者注册地在贫困地区、最近一年在贫困地区缴纳所得税不低于 2000 万元且承诺上市后三年内不变更注册地的企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适用“即报即审、审过即发”政策。

需要注意的是:其一,享受的“即报即审、审过即发”政策仅是在审核时间与顺序上的优待,但审核“标准不降、条件不减”。其二,目前证监会对享受“即报即审、即审即发优惠政策”的贫困地区企业IPO企业全部均需实施现场检查。

特别是考虑到目前IPO审核节奏已经大幅加快,对普通企业即已实现“审过即发”,距离“即报即审”也仅有一步之遥(目前大部分企业3-6个月即可获得反馈意见,创业板快一些,中小板主板略慢),刻意去选择适用贫困地区通道没有必要。特别是专门迁入贫困地区的话,可能会得不偿失、自讨苦吃。

目前新疆、西藏两个自治区的企业实际上也享受“审过即发、即报即审”的政策。

4、中止审查与恢复审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对中止审查与恢复审查进行了规定。发行部于2016129日发布《发行监管问答——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止审查的情形》,专门规定对IPO审核过程的上述情形进行了具体规范。

证监会认为,在审核过程中,有些企业因为出现了一些客观情况,使得审核程序无法继续,或者存在对其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质疑且有一定的线索,需要通过必要的核查来查清事实。在这些情况下,为维护正常的审核秩序,本着对发行人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发行部会将这些企业列入中止审查的名单。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四类情形:

第一类:申请文件不齐备等导致审核程序无法继续的情形。具体包括四种情形: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需要请求有关机关作出解释,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反馈意见回复;发行人发行其他证券品种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导致审核程序冲突;负责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发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或者签字会计师、律师发生变更,需要履行相关程序。

第二类:发行人主体资格存疑或中介机构执业行为受限导致审核程序无法继续的情形。具体包括两种情形:发行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发行人的保荐机构或律师因涉嫌违法违规被行政机关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保荐机构或其他中介机构被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限制业务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等监管措施,尚未解除。

第三类:对发行人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质疑需要进一步核查的情形。具体包括三种情形:发行人申请文件中记载的信息存在自相矛盾、或就同一事实前后存在不同表述且有实质性差异;根据发行申请文件披露的信息,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明显存疑,需要进一步核实;媒体报道、信访举报反映或者通过其他途径发现发行人申请文件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其他影响首次公开发行的重大事项,经初步核查无法澄清。

对于判断发行人申请文件中记载的信息是否自相矛盾、或就同一事实前后是否存在不同表述且有实质性差异,主要从以下两方面进行考量:一是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及其性质;二是该问题对审核工作、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影响,或者是否构成影响投资者判断其投资价值的重要因素。在审核过程中,发行部关注的情况主要包括:发行申请文件不符合申报文件的有关规定,申请文件制作粗糙,申请文件前后文相互矛盾,申请文件之间相互矛盾,申请文件披露的信息与事实存在差异,发行人财务资料涉嫌虚假或会计处理不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等。

第四类:发行人主动要求中止审查或者其他导致审核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情形。

发生中止审查事项后,发行人及中介机构需及时补充相关材料或提供书面说明,发行部将视情况依照有关规定分别采取要求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自查、委托其他中介机构或派出机构核查、或者直接现场核查等措施。发现存在违规行为的,将对相关责任人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发现违法犯罪线索的,将移送稽查部门调查或移送司法机关侦查。

中止审查后,如果中止审查事项已经消除、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已经进行澄清或者采取纠正措施的,恢复审查。发行人的保荐机构因涉嫌违法违规被行政机关调查,尚未结案的,可在保荐机构完成其对发行人保荐工作的复核后,申请恢复审查。

申请人主动要求中止审查的,申请恢复审查时,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恢复审查。

恢复审查后,证监会将参照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申请的受理时间安排其审核顺序。

发行人申请文件中记载的财务资料已过有效期且逾期3个月未更新的,发行部将直接终止审查。

5、中介机构被行政处罚、更换等的处理

发行部2016129日发布《发行监管问答——在审首发企业中介机构被行政处罚、更换等的处理》,其区别更换保荐机构与其它中介机构和个人、因违规被处理等情况分别进行了规定。

1)更换保荐机构

在审首发企业,更换保荐机构的,发行人、原保荐机构及更换后的保荐机构应当说明更换的原因。

对于原保荐机构因发行人不配合其履行保荐职责或认为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而主动终止保荐协议,或者发行人非因保荐机构被立案或执业受限而主动与保荐机构终止保荐协议的,一律需要重新履行申报程序。

不属于上述情形的,更换后的保荐机构应当重新履行完整的保荐工作程序,对原保荐机构辅导情况进行复核确认,重新出具保荐文件,并在保荐文件中对新出具的文件与原保荐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发表明确意见。

如更换后的保荐机构认为其新出具的文件与原保荐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无重大差异的,则继续安排后续审核工作。如存在重大差异的,则依据相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已通过发审会的,需重新上发审会。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为了避免无过错发行人因为保荐机构其它项目“涉案”而受到影响,根据以上规定,对于涉案保荐机构承做的在审项目,如已受理原则上不停止审核,但相关保荐机构应当对由其承办的在审项目是否继续符合行政许可条件进行审慎的全面复核。在发行人因为保荐机构机构“涉案”而主动与保荐机构终止保荐协议的情形外,更换保荐机构的不再重新排队,但应由新的保荐机构全面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并独立出具新的保荐意见。保荐机构从事上市公司再融资业务和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比照处理。

2)更换保荐代表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或签字律师、会计师

更换保荐代表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或签字律师、会计师的,更换后的机构或个人需要重新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专业意见,保荐机构应进行复核。

如保荐机构认为新出具的文件与原机构或个人出具的文件内容无重大差异的,则继续安排后续审核工作。如保荐机构认为有重大差异的,则依据相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已通过发审会的,需重新上发审会。

3)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被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

审核过程中,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或相关保荐代表人、签字律师、签字会计师被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的,保荐机构及所涉中介机构均应就其出具的专业意见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但相关机构或人员在被立案调查阶段已经进行过复核工作的除外。如复核后不存在影响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重大事项的,则继续安排后续审核工作;已通过发审会的,可不重新上发审会。

相关行政处罚或监管措施导致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或签字保荐代表人、会计师、律师执业受限制的,在相关行政处罚或监管措施实施完毕之前,不安排后续审核工作。

4)对保荐机构复核程序的具体规定

保荐机构应当对其推荐的所有在审发行申请项目进行全面复核,重新履行保荐机构内核程序和合规程序,最终出具复核报告,确定相关项目是否仍符合发行条件,是否仍拟推荐。保荐机构内核负责人、合规总监和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在复核报告上签字确认。复核报告应当将内核小组会议纪要、合规部门会议纪要作为附件,一并报送。经复核,拟继续推荐的,可同时申请恢复审查;经复核,不拟继续推荐的,应当同时申请终止审查。对于被调查或侦查事项涉及的保荐代表人签字的其他保荐项目,保荐机构除按上述要求进行复核外,还应当更换相应保荐代表人后,方可申请恢复审查。

对于已过发审会的项目,保荐机构因涉嫌违法违规被行政机关调查,尚未结案的,相关保荐机构也应当按照上述复核要求完成复核工作。经复核,拟继续推荐的,可继续依法履行后续核准发行程序;经复核,不拟继续推荐的,应当同时申请终止审查。

6、信息披露质量抽查和现场检查

IPO发行审核过程中,发行部将按照对首发企业信息披露质量抽查的相关要求组织抽查。

《关于组织对首发企业信息披露质量进行抽查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14]147号)规定:对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将在上发审会前对发行人信息披露质量进行抽查,以推动各方进一步归位尽责,共同促进首发信息披露质量的提高。抽查将通过审阅申报材料及工作底稿,并以抽样的方式进行现场检查,从而核实和印证中介机构是否就发行人信息披露质量履职尽责。抽查完成后,如发现存在一般性问题的,将通过约谈提醒、下发反馈意见函等方式督促其在后续工作中予以改进。情节较重的,将依法采取监管谈话、警示函等行政监管措施。经过抽查发现明确的违法违规线索的,将移送稽查部门进一步查实查证,涉及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严肃处理。为此,中国证券业协会201499日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企业信息披露质量抽签工作规程》(中证协发[2014]154号),对抽签工作规程进行了规定。

2017310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宣布:证监会将对IPO企业实施常态化的现场检查,督促发行人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督促中介机构勤勉尽责。检查对象主要来自三个方面:一是首发企业信息披露质量抽查中抽签抽中的企业;二是在标准不降、条件不减前提下享受即报即审、即审即发优惠政策的贫困地区企业;三是日常审核中认为有必要进行现场检查的企业。

2016年四季度,证监会对12IPO企业进行了现场检查,其中信息披露质量抽查企业4家,日常审核发现重大疑点企业6家,贫困地区企业2家。20173月,证监会启动2017年第一次现场检查,对34家首发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其中信息披露质量抽查企业14家,日常审核发现重大疑点企业11家,贫困地区企业9家。

(作者沈春晖,红塔证券副总裁,中国首批注册的保荐代表人,“春晖投行在线”网站创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