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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对公司证券法及投行业务的影响(一)

沈春晖
 


注:本文系内部培训讲座的书面整理稿。

一、民法:私法的“宪法”
1、民法的意义
《民法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民法的意义可以参看一名拿破仑的名言:“我真正的光荣并非打了40 多次胜仗,滑铁卢之战抹去了关于一切的记忆”。但是有一样东西是不会被人忘记的,那就是我的《民法典》。”
《拿破仑法典》(Napoleonic Code) 又称《法国民法典》或《民法典》(Civil Code),于1804年3月21日通过,历经修改,在法国使用至今。其确立了平等与人身自由、契约自由和保护私有财产等基本准则,并对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起到了深远影响。
2、《民法总则》是由全国人大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的基本法律
《宪法》第六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立法法》第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3、专条规定有助于修正司法实践中一直习惯的“先刑后民”原则。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七条: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二、《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关系
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 使用至今(除2009年有无实际意义的小改动之外)。
《民法通则》既规定了民法的一些基本制度和一般性规则,也规定了合同、物权、债权、民事责任、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等内容,实际是一部“小民法典”。之后,《合同法》(1999年)、《物权法》(2007年)、《侵权责任法》(2009年)等先后颁布。
《民法总则》定位于民法典中的总则部分,其在基本吸收《民法通则》中的民事基本制度和一般性规则基础进行了修改与完善。
在《民法总则》实施后,在整个的民法典制定实施之前,《民法通则》并不会被废止。
《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规定不一致的,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将优先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
将《民法通则》与《民法总则》相对比可以发现,有大约49个条文基本相同,50多个条文有所修改或作出重大调整,其余条文则为创新之处。

三、《民法总则》与民法典的关系
根据人大副委员长李建国于2017年3月8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我国民法典将由总则编和各分编组成,目前考虑分为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等”,“既构建了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也为各分编的规定提供依据”。
一般认为,我国民法典编纂工作按照“两步走”的思路进行:第一步,编纂民法典总则编,即本次人大审议通过的民法总则草案;第二步,编纂民法典各分编,拟于2018年整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分阶段审议后,争取于2020年将民法典各分编一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从而形成统一的民法典。

四、《民法总则》与特别法的关系
1、“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一般原则
《立法法》第九十二条: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立法法》第九十四条: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关于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存在两个条件:一是在特别法所规定的法律效果排斥普通法规定的法律效果才能产生;二是特别法与普通法应是同一效力层次的法律,或说是统一立法机关制定或授权其他立法机关制定。否则,就不应适用此原则。

2、《民法总则》与其它民事单行法的关系
《民法总则》第十一条: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根据其适用范围的不同,可分为特别法和普通法。普通法适用于一般情况,特别法适用于特定情况。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是指对于具体事项,有特别法规定时应适用特别法,而不适用普通法,只有在无特别规定时才适用普通法。
《民法总则》生效前,《民法通则》为一般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属于特别法。
《民法总则》生效后,前述单行法就成为民法典的分则,此时的“其他法律”就不再包含《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继承法》《婚姻家庭法》,即它们不构成《民法总则》的特别法。他们之间规定不一致的,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优先适用《民法总则》。
3、《民法总则》与其它商事单行法的关系
我国实行“民商合一”的立法体系。民法典处于整个民商事立法体系中的中心地位,民法总则统辖民商事法律规范。公司法、证券法等商事特别法与民法典构成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关系。也就是说,《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证券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商事单行法,构成《民法总则》的“特别法”。
例如,《民法总则》第三章“法人”第一节“一般规定”和第二节“营利法人”的相关规定,基本与《公司法》保持一致,并在表述上大多直接参考了《公司法》的相关条文。与此同时,作为上位法的《民法总则》对民法基本原则以及对法人制度等方面的创新与调整,也将直接影响和改变公司证券等商事法律制度及其实践。
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划分也是相对的。例如,《合同法》相对于《民法通则》而言就是特别法。但就保险合同而言,《合同法》相对于《保险法》则为普通法。有关保险合同的法律适用,应优先适用《保险法》的规定。
《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八条:法律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等的民事权利保护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此处的特别法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