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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对公司证券法及投行业务的影响(三)


沈春晖


注:本文系内部培训讲座的书面整理稿。

八、将法人分类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
《民法总则》第五十七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民法总则》第六十条: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制度是近现代民法上一项极为重要的法律制度。团体法律人格的赋予,是民法理论最富想象力和技术性的创造。
一般认为,法人具有如下特征:第一,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第二,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三,法人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简单来说,法人最主要的特征在于独立人格与有限责任。


1、将法人分类为三类
《民法总则》将法人分类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
而过去《民法通则》将法人划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的做法脱胎于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单位制度。
在《民法总则》中,立法者同时接受了“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 与“公法人和私法人”两种立法思想,并在两者之间进行了妥协,按照法人设立目的不同将法人重新划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同时增设“特别法人”,将履行公共职能的机关以及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归入其中。
《民法总则》第七十六条: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民法总则》第八十七条: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非营利法人中包括社会服务机构。既往法律有过关于社会服务机构的提法。
《慈善法》(2016)第八条:本法所称慈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符合本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


2、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的构成两个要件,第一是取得利润;第二是取得利润的目的是把利润分配给出资人。
非营利法人的构成三个要件,第一是非营利法人可以取得利润;第二是非营利法人的资金,不能向出资人进行分配;第三是,非营利法人要以公益目的或者非盈利目的设立。
两者构成要件的对立关系并非一一对应,就有可能存在相互渗透甚至相互转换的情形,导致法人的类型归属处在一个模糊和不稳定的状态。法人在此性质上的确定对实际运营产生重大影响:
第一,影响法人的税收缴纳。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所得税。
《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4)规定符合免税资格认定的非营利组织须同时满足九个条件:(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八)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九)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一个问题:一家法人的状态由非营利法人转变为营利法人,是否要补缴之前历年的免税或税收优惠金额呢?
第二,影响法人进行上市等资本运作。
法人进行资本运作均以其营利性为前提。从既往实践看,非营利法人需要将非营利法人进行改制设立为营利法人或者设立营利法人投资非营利法人。
以教育行业为例。原《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任何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民办教育,民办学校出资人仅有权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2015年底《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修订时删除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的规定,仅限定“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设立为营利性组织”。2016年修改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将民办学校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大类。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九条: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后,进行法人登记,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办理。
案例分析:三一学院(870999)成为首家在新三板上市的民办高职院校
2017年3月,湖南三一工学院股份有限公司在新三板挂牌。三一学院主要收入来源于其作为唯一举办人的湖南三一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分配的合理回报。三一工学院属于非营利性。
三一学院的《公开转让说明书》: 《民办教育促进法》修订有助于公司根据最新法规要求可以选择将公司目前非经营性民办学校变更为营利性的民办学校,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但目前公司下属三一工学院尚未办理相应变更,因此公司业务仍存在合规性风险。
第三,影响终止时剩余财务的分配。
《民法总则》第九十五条: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
《民法总则》此规定否定了教育、医疗领域的非营利法人在终止时,以分配剩余财产为名实现投资收益的可能性。
既往存在的则有一个新老划断的问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
本决定公布前设立的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根据依照本决定修改后的学校章程继续办学,终止时,民办学校的财产依照本法规定进行清偿后有剩余的,根据出资者的申请,综合考虑在本决定施行前的出资、取得合理回报的情况以及办学效益等因素,给予出资者相应的补偿或者奖励,其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财产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重新登记,继续办学。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顺便说一下,虽然《民法总则》没有规定营利性法人的经营范围问题。但根据既往法律,不能将经营范围作为营利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大小或营利法人对外签订合同效力的依据。
《公司法》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3、特别法人
《民法总则》第九十六条: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民法总则》第九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总则》第一百条: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总则》第一百零一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特别法人” 将机关法人纳入其中,属于公法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算作准公法人,其具备一定的公共管理功能,但《村民委员会法》和《居民委员会法》已将其规定为群众自治性组织,故其不属于公权力机构,与国家机关地位并不等同。
例如农民专业合作社之类就是合作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第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在已上市的企业中,三房巷(600370)控股股东为江苏三房巷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江阴市周庄镇三房巷村村民委员会。华西村(000936)实际控制人为江阴市华士镇华西村村民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