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对公司证券法及投行业务的影响(四)
沈春晖
注:本文系内部培训讲座的书面整理稿。
九、从上位法层面上确认“认缴资本制”的商事改革方向
《民法总则》第五十八条: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民法总则》删除了“必要”字样,是与目前商事改革方向相适应的。
2013年,我国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公司认缴资本制改革。《公司法》进行重大修订,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将“实缴资本制”改为“认缴资本制”。最高人民法院也在2014年2月份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根据《公司法》的修订情况,对公司法司法解释(一)、司法解释(二)和司法解释(三)进行调整。主要变化包括:
第一,除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
第二,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
第三,不再限制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比例;
第四,取消注册资本应在公司成立两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在五年内缴足的出资时间限制,将实缴时间出资的安排交由股东(发起人)在章程中自行约定,营业执照中也相应删除“实缴资本”一项。
在目前的商事实践中,公司登记机关对新设公司进行登记时已不再限制最低注册资本的数额,也不再要求提供验资报告,注册资本的缴纳由股东在章程中自行约定。
法律、法规对最低注册资本仍有规定的除外,例如《商业银行法》对商业银行的最低注册资本仍有要求,并规定注册资本应是实缴资本。
十、完善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制度
法定代表人逾越权限,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法律行为称为越权行为。
《民法通则》和《公司法》没有对此进行规定。
《合同法》第五十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民法总则》则将《合同法》规定的法定代表人越权缔约制度的适用范围拓展到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和多方民事法律行为情形下。
《民法总则》第六十一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民法总则》第六十二条: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法定代表人制度是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在公司治理实践当中,为了避免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公司应当加强内控制度,减少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的空间。
在法定代表人权利限制方面,分为对外及对内两个层面,对外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对内则以公司章程为准可依过错原则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条: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十一、修正与完善法人设立制度
《民法总则》第七十五条: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三条:
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条
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法总则》与公司法司法解释两者之间的规定有所区别。公司法司法解释总体上按照外观主义标准来确定上述合同责任的承担。即区分发起人是以自己名义还是以设立中公司名义。根据名义不同,以名义人承担责任为原则。同时,在一定情况下有例外。
而《民法总则》则原则上规定凡是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除非:1、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2、设立人是以自己名义从事的,赋予第三人选择权。
实务比较典型的例子就是发起人为设立公司承租办公场所而所签订租赁合同的合同责任承担。
本文2017年4月19日首发于微信公众号“春晖投行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