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的问题与解答
来源:中国证监会 www.csrc.gov.cn
时间:2014年04月25日
问: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初始交易前,在一家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30%的原股东,仅因履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客户协议》、《交易协议书》等协议购回标的股份,导致其持股比例恢复至30%以上的,是否需要向我会提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申请?
答:如《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客户协议》、《交易协议书》明确约定标的股份待购回期间产生的相关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债券兑息、送股、转增股份、老股东配售方式的增发、配股和配售债券等),及对应的出席股东大会、提案、表决等股东权利均归属于原股东的,可以免于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向我会提出豁免申请,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同时,原股东应在购回交易完成后3日内就股份增持情况作出公告,律师应就原股东权益变动行为发表符合规定的专项核查意见并由上市公司予以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