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晖投行在线/投资银行业务专题讨论/M&A (mergers and acquisitions)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有关“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中的“无偿”怎么理解?
中国证监会2010年08月02日
具体理解如下:
一、申请人根据《收购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免除要约收购义务的, 必须取得有权 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的 批准 。
二、“ 无偿划转、变更、合并 ”是指没有相应的对价,不得存在 任何附加安排 。
三、如 本次 收购 中存在的包括有偿支付在内的任何附加安排的,申请人不得按照《收购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申请免除要约收购义务。
四、根据上述要求,申请人不符合 《收购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但仍以《 收购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申请免除要约收购义务
的,证监会根据《收购办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依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