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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审批
【时间:2008年05月23日】 【来源:中国证监会网站】
【行政许可事项】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审批
【关于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的规定】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报送备案材料。
《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
(二)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三)回购股份后,上市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四)回购股份后,上市公司的股权分布原则上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公司拟通过回购股份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并取得证券交易所的批准;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依法通知债权人后,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回购股份备案材料,同时抄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备案材料应当包括以下文件:
(一) 回购股份的申请;
(二) 董事会决议;
(三) 股东大会决议;
(四) 上市公司回购报告书;
(五)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六) 法律意见书;
(七) 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八)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参与本次回购的各中介机构关于股东大会作出回购决议前6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自查报告;
(九)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自受理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备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上市公司可以实施回购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