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晖投行在线/投资银行业务专题讨论/M&A (mergers and acquisitions)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有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披露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的规定,对于“事实发生之日”怎么理解?
中国证监会 2010年12月29日

  答: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有“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披露 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的原则规定,结合审核实践,对此具体要求明确如下:

  一、协议收购的,在达成收购协议之日起3日内,其中共同出资设立新公司的,在达成出资协议之日起3日内;

  二、以协议等方式一致行动的,在达成一致行动协议或者其他安排之日起3日内;

  三、行政划转的,在获得上市公司所在地国资部门批准之日起3日内;

  四、司法裁决的,在收到法院就公开拍卖结果裁定之日起3日内;

  五、继承、赠与的,在法律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

  六、认购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在上市公司董事会作出向收购人发行新股的具体发行方案的决议之日起3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