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负责人就启动第二批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发表谈话
继5月9日推出首批4家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公司后,中国证监会将于20日推出上港集箱、宝钢股份、长江电力等42家第二批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公司。证监会负责人19日晚就有关问题发表了谈话。
这位负责人说,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通知》),首批4家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已于日前基本结束。实践证明,股权分置改革中市场化的协商机制和分类表决的制度安排是行之有效的,公众投资者表现出了较高的参与热情,首批试点市场反映较好,具备了启动第二批改革试点的条件。
6月17日,首批试点公司金牛能源的试点方案以95.757%的赞成股份比例通过了临时股东大会表决,其中,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份中有约81.07%的投了赞成票。至此,首批四家试点企业全部完成了试点方案的投票程序,三一重工、紫江企业、金牛能源三家的改革方案通过了股东大会表决,清华同方的方案被否决,首批改革试点工作基本结束。
他说,通过首批试点,解决股权分置问题开始破题,“统一组织、分散决策”,“试点先行、分步推进”等改革的基本原则得到了市场的检验和基本认同。市场化的协商机制和分类表决的制度安排体现了《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尊重市场规律,有利于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精神,在法律法规的框架下,保荐机构参与方案设计,上市公司股东充分协商,公众投资者对改革试点表现出了较高的参与热情,并对方案依法进行了表决。参与投票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占流通股股份的比例远高于历史最好水平。其中,三一重工、清华同方、紫江企业和金牛能源参与投票的流通股份比例分别达到76.72%、32.72%、54.9%和69.33%,改革得到了市场的高度关注和重视。总体看,市场化的协商机制和分类表决的制度安排是行之有效的,首批改革试点的市场反映比较好,为启动第二批改革试点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这位负责人说,根据首批试点的情况,证监会在《通知》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相关制度建设,陆续发布了《关于做好第二批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和《关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后增持社会公众股份有关问题的通知》,与国资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做好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资委于近日又发布了《关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同时,在首批试点推进过程中,证监会以召开座谈会、收集媒体报道等多种方式,尽可能广泛地听取市场意见。
针对市场提出的首批试点企业规模较小、公司代表性不够强、首批试点方案较为雷同、推广适用性不够等意见,第二批试点在进一步巩固改革试点的思路和原则基础上,扩大了试点企业的覆盖面,增强了试点公司的代表性和试点方案的多样型、适用性,以巩固和扩大试点的导向和示范效应。比如,对于市场反映的首批试点中缺乏蓝筹企业参与的情况,第二批试点引入了长江电力、宝钢股份等大盘蓝筹企业参与改革,试点涵盖了大型中央企业、地方国企、民营企业和中小板企业等不同类型和层面的企业;对于市场反映的首批试点方案不够多样化的问题,在第二批试点中鼓励试点公司进行方案创新。总之,只要上市公司和保荐机构提出的试点方案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要求,有利于保护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稳定,并能够得到现有相关业务规则和技术系统的支持,都可以进行改革实践。
他说,第二批试点企业的产生是公开透明、合乎规范的。在证监会下发《关于做好第二批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后,符合条件的保荐机构积极与有关上市公司进行协商、设计改革方案,并根据要求向证监会上报改革意向方案。证监会不对具体方案进行审查,只对试点的程序进行合规性审查。在证监会关于启动第二批试点的通知下发后,许多上市公司踊跃报名,保荐机构积极推荐,但由于方案涉及的有关程序尚未完成等原因,部分公司未能进入第二批试点。股权分置改革还在继续进行,对上市公司来说,只要能够拿出合法合理有利于市场稳定发展的改革方案,都可以继续参与股权分置改革。
这位负责人表示,随着股权分置改革向纵深推进,改革启动之初存在的诸多不确定性正在逐步消除。作为资本市场的一项全局性、根本性制度变革,第二批改革试点仍具有相当的复杂性和艰巨性,证监会将在坚持既定改革思路和原则的基础上,有序推进试点工作,稳定市场预期,注重投资者尤其是公众投资者的权益保护。对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将在试点过程中不断进行总结,并作适当的调整和完善。
(据新华社北京6月19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