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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陆续有多家保荐机构来函就首发企业在报告期内的重大重组行为是否影响三年营业记录考核问题来函向我部咨询,部分在审企业也存在类似情况。从现行规定来看,《首发管理办法》对发行主体的实际控制人、主营业务和管理层三年之内是否发生重大变化提出了要求,但对在实际控制人对其所控制的业务或资产进行较大规模的重组、该重组行为是否影响三年营业记录考核没有明确规定。

我们了解到,出于避税或经营策略的考虑,部分企业将相同或类似业务及相关资产分散在不同的企业进行运营,即同一实际控制人同时经营着多个从事相同或类似业务的企业。为确保拟发行主体的独立性及消除同业竞争,该类企业须进行资产与业务重组:即选定一个拟发行主体,由该主体收购相关企业的股权或经营性资产,或用关联企业的股权或资产对拟发行主体进行增资,把相关业务与资产向拟发行主体集中,该重组行为可能导致拟发行主体在报告期内资产、收入、利润规模发生较大变化。考虑到该类整合有利于增强拟发行主体的独立性,符合整体上市方向,但对上市前突击重组、拼凑资产和业绩的行为也应适当限制。鉴于此,我们起草了相关审核指引(附后)。

关于同一控制人在首发报告期内对相同或类似业务进行重组的审核指引(征求意见稿)

发行监管部                                  2007910

一、重组进入拟发行主体的资产自报告期期初即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所控制,且业务具有相关性(相同、类似行业或同一产业链的上下游)。

二、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会计年度的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超过发行人相应项目百分之五十,但不超过百分之百的,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首次公开发行主体的要求,将被重组方纳入尽职调查范围并发表相关意见。发行人还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首次公开发行主体的要求,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提交会计师关于被重组方的有关文件以及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其他文件。

三、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会计年度的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超过发行人相应项目百分之百的,为便于投资者了解重组后的整体运营情况,运行一个会计年度后方可申请发行。

四、拟发行主体收购同一实际控制人持有的下属企业股权,或收购其下属企业的经营性资产,或实际控制人以该等股权或经营性资产对拟发行主体进行增资的,均应关注对拟发行主体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的影响情况。

发行申请前一年及一期内发生多次重组行为的,对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的影响应累计计算。

五、重组中存在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事项的,申报财务报表应自重组当期期初把被重组方纳入合并范围,但不对重组当期之前的会计期间进行追溯调整。

六、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会计年度的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超过发行人相应项目百分之五十的,申报财务报表需包含重组完成后的最近一期资产负债表。除申报财务报表外,还应假定重组后的公司架构在申报报表期初即已存在,编制近三年及一期的备考利润表,并由申报会计师出具意见。

七、若该重组并非发生在同一实际控制人范围内,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会计年度的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超过发行人相应项目百分之三十的,运行一个会计年度后方可申请发行;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运行三年后方可申请发行;报告期内发生多次重组行为的,对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的影响应累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