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登记业务办理指引
本指引主要是方便发行人办理初次证券发行和增发登记业务。
一、证券发行人办理证券登记业务前应先与本公司签订《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PROP联网及使用合同书》、《代理发放股票、基金现金红利协议》。证券发行人应向本公司提供指定联络人授权委托书,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为其与本公司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全权办理证券登记业务及其他相关事宜。指定联络人授权委托书内容(如指定联络人人选、授权期限、联系电话等)发生变化,证券发行人、基金托管人应在变化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书面通知本公司。
指定联络人授权期限到期后,证券发行人应及时向本公司提供新的授权委托书。不设授权期限的,本公司默认该份授权一直有效,直至收到新授权为止。
二、股份登记:
(一)通过网上发行的,本公司根据交易所关于股票发行有关事宜的通知,将网上发行总量登记到主承销商发行专户中,并根据网上申购结果,将主承销商证券账户中的相应股份登记到投资者证券账户中;通过网下发行的,本公司根据证券发行人申报数据将相应股份登记到投资者证券账户中。
(二)证券发行人应在发行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向本公司申请办理股份发行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1、《证券登记申请表》或《证券变更登记申请表》;
2、中国证监会核准其股票发行的文件复印件;
3、主承销协议及承销团协议复印件;
4、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证券发行人全部股本的验资报告复印件(包括实物资产所有权已转移至证券发行人处的证明文件);
5、企业法人有效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首次公开发行时提供);
文件4、5如证券发行人不能及时办理,可以提供承诺函。
6、限售流通股份、网下发行的流通股份以及余额包销部分持有人名册清单及数据盘(持有人名册清单应包括证券代码、持有人证券账户、持股数量、股份类别、持股期限、配售类别等内容,并当场在本公司打印的书面清单上加盖股份有限公司公章)。未确认持有人的股份,统一记载在“未确认证券专用证券账户”中;
7、证券发行人股份结构中含有国家持有股份或国有法人持有股份的,须提交财政主管机关的批文复印件;
8、指定联络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9、政府机关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批文的复印件(首次公开发行时提供);
10、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另材料中如存在“冻结”或“质押”情况时,应按如下手续办理:
1、对于司法冻结:股票发行人应提供司法冻结材料,填写“司法冻结情况移交清单”,并负责通知司法冻结执行人在股份登记完成前,来本公司办理股份司法冻结手续,司法协助在与证券发行人签署《证券登记与服务协议》生效后开始。;
2、对于质押:出质人与质权人应预先按本公司规定手续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3、本公司在确认已办妥司法冻结、质押业务相关手续后,出具登记证明。
(四)登记费用标准:新增股份5亿股(含)以下的费率为1‰,超过5亿股的部分,费率为 0.1‰,金额超过300万元以上部分予以免收。(登记费用按照新增股本数计算)。发行人在汇款后及时将银行回单传真我司经办人员.
各证券发行人可登陆本公司网站(www.chinaclear.cn)查询调整后的账户信息,查询的具体路径为:市场制度---业务规则---清算与交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清算备付金专用存款帐户一览表 。各证券发行人可选择其中任意一家银行作为汇入行,同时应在汇款单中注明汇款人的证券代码及汇款用途。
备注:
1、 为确保资金及时到帐,发行人最好同行实时电汇;
2、 汇款时在用途栏中请分别注明证券代码及“登记费”;
(五)本公司自受理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完成股份登记,并向证券发行人提供《证券登记证明》、网上中签磁盘及登记后的总股本前二十名名单。
(六)持有人名册电子数据格式及说明
1、 证券发行人在办理非交易系统发行的证券登记时,应按以下要求制作持有人名册数据。
2、 数据库采用FOXPRO(.dbf)数据库文件,以上市证券代码作为数据库名称.(如:600600.dbf)
3、 数据库结构如下:
(1) GDDM(C10) 交易所证券账户号
(2) ZQDM(C6) 证券代码
(3) LX (C2) 证券类型
(4) GS(N12) 股数
(5) CGQX (C2 ) 持股期限
(6)PSLX ( C2 ) 配售类型
注:
1、 证券类型(LX)表示:限售流通股 “XL”
2、 如发行时不存在向专门投资者配售股份的不用填制(5)、(6)二项;
3、 持股期限(CGQX)单位为月份, 为限售月份;
4、 配售类别(PSLX): 此字段 境内法人及自然人配售为F , 国家法人配售为 J, 国有法人配售为Q , 外资股配售为 Z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