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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创新创业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上证发〔2017〕58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挥交易所债券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支持创新创业,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创业公司债券试点的指导意见》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制定了《创新创业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试行)》(详见附件),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创新创业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试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